校党文〔2007〕90号
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
现将《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
2007年12月29日
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07年12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新时期高校党的建设中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各基层党组织要坚持不懈地做好在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中的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申请入党的同志,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规定,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交入党申请书。申请人写入党申请书要联系思想实际,实事求是地向党组织汇报情况。
第七条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及时登入《入党申请人信息库》,并在一个月内指派正式党员与申请人谈话,进行教育和鼓励。党组织要对他们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明确怎样才能入党、怎样才能成为合格的党员。
第八条 党支部要及时对入党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将符合条件的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组织审定后,建立《入党积极分子信息库》并领取《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对已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人,党支部要向全体党员公布;对未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人,党支部也要从政治上关心他们的进步。
第九条 党支部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在教育、培养和考察期间至少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十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可采取以下培养方法:
1.经常性教育帮助。培养联系人经常找入党积极分子谈心,听取思想、工作、学习汇报,了解现实表现,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
2.加强实践锻炼。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组织要经常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有意识地交任务、压担子、提要求,促使其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提高。
3.创造学习条件。组织他们参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学习小组,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活动,提高思想政治理论水平。
4.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对比较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吸收他们参加党的一些组织活动,如党课、接收新党员大会、优秀党员表彰会、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等等。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并把考察情况经集体讨论后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考察通过直接谈话、群众座谈、查阅本人思想汇报和相关材料等方式,着重考察入党积极分子以下三个方面:
1.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
2.入党动机是否端正。要从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和工作的态度、参加集体活动的情况、对待个人利益的态度、日常生活中的言行等方面综合考察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现实表现情况。要考察其能否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发展学生入党,要把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作为现实表现的重要内容。
根据考察情况,党支部要及时找入党积极分子谈话,指出他们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十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审查和教育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是团员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所在单位团组织推荐(即团内“推优”),才能讨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还须听取导师的意见。
一年内没有征求过党内外群众意见或多数人认为其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能作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党支部要安排两名原则性强的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材料的标题是:“关于发展对象×××同志的政治审查报告”,内容包括: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情况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审查结论意见。落款时,要注明党支部名称和审查时间,并由审查人签字。
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函调和外调要有被调查人单位党委或上级党委盖章方有效;政审旁证材料要有证明人单位党组织的组织部门签字盖章方有效。
凡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党委(党总支)要安排发展对象参加党校短期集中培训。党校培训以入党理论培训教材为主要内容,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党校理论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学时。
没有经过党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党校培训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及时向党委(党总支)报告确定发展对象的意见,并附送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政审报告、培训考核材料、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发展对象是学生的,要有反映学习成绩的材料;是团员的,还要有团内“推优”材料)等审查材料。党委(党总支)要及时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经党委(党总支)审查同意后,对党员发展对象的情况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听取意见。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教工发展对象的公示范围在其所在院(系)或单位,学生发展对象的公示范围在其所在院(系)的年级。对公示后党内外群众反映的意见,党委(党总支)应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公示后,没有反对意见或对反映意见核实后不影响发展的,党支部要及时登入《发展对象信息库》并领取《入党志愿书》;党总支需填写《发展对象花名册》(含Excel格式电子文档)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并领取《入党志愿书》。
没有经过审查、公示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条 入党介绍人要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所规定的主要任务: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要严格按照《入党志愿书》的项目要求严肃认真地填写,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
党支部委员会要做好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准备工作,首先要认真草拟大会决议,准备提交大会讨论;其次,指导申请人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然后,通知全体党员和有关人员按时参加支部大会。若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大会应改期进行。
支部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其一般程序如下:
1.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两名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和对其入党的意见。
3.党支部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包括“推优”意见、群众座谈会意见、本职工作表现、政审结论等,并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提出意见。
4.与会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5.申请人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有表决权的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赞成、不赞成或弃权),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支部大会可让其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表决结束后可以请列席会议的积极分子谈谈体会。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结束后,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并在一周内将《入党志愿书》连同审查材料报党委(党总支)审批。
第二十五条 党委(党总支)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六条 党委(党总支)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党总支)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审批。
党委审批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接收预备党员的“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内(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加盖党委印章和党委书记印章。党委在一周内向校党委组织部报送《接收预备党员花名册》(含Excel格式电子文档)。
党总支的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接收预备党员的“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内(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加盖党总支印章和党总支书记印章。党总支在一周内向校党委组织部报送《接收预备党员花名册》(含Excel格式电子文档)和申请人的《入党志愿书》。经审查合格后,校党委组织部在《入党志愿书》“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内签署“校党委授权党总支审批”字样,并加盖校党委印章和党委书记印章。
第二十七条 党委(党总支)应在审批后一周内将党员发展审批情况通知党支部,由党支部派人找预备党员谈话,并及时向全体党员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等所有入党材料暂由党支部保管。毕业生党员离校时,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包括以后的转正申请书和《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政审材料、预备党员的思想汇报,由党委(党总支)负责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两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三个月。凡无故超过六个月而未予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材料退回党支部进行复议后,再上报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将要毕业或离岗的发展对象,在其离开学习、工作岗位前3个月内,一般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有关党委(党总支)应负责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及时转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及时安排经上级党委(党总支)批准接收的预备党员参加党支部活动。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要通过本人书面汇报、个别谈心、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党支部要对预备党员每季度考察、讨论一次,并组织填写《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讨论其转正问题。超过三个月未讨论的,党支部要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总支)说明原因。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党委(党总支)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上级党委(党总支)审批。
预备党员一般在距离预备期满二十天内向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转正申请可分三段写:第一段简要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包括自己的入党时间和预备期满时间;第二段重点对照党员标准总结预备期的表现情况,包括回顾党组织和党员在讨论自己入党时所指出的缺点是否已经改正;第三段写今后的努力方向。经党支部审查合格后,填入《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
党支部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查,然后提出是否同意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大会程序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大会的程序一致。
支部大会结束后,党支部要及时将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党总支)审批。
第三十五条 党委(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党委(党总支)主要审议转正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转正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转正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正式党员。
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填入转正申请人的《入党志愿书》。
党委审批后,填写《预备党员转正花名册》(含Excel格式电子文档),一周内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党总支审批后,填写《预备党员转正花名册》(含Excel格式电子文档),一周内连同转正申请人的《入党志愿书》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备案。
预备党员转正后,教工党员的入党材料,由各党委(党总支)在一周内送交校党委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室,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入党材料,由各党委(党总支)负责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六条 各党委(党总支)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党委(党总支)每学期要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专题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各党委(党总支)每年年初向校党委组织部报送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认真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各党委(党总支)应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信息管理,分别建立和及时维护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的档案和信息库。
第三十八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发展党员程序做好发展工作,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各级党组织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经查证核实后,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党纪处分,直至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主题词:党的组织建设 发展党员 实施细则△ 通知 |
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 2007年12月29日印发 |
(共印1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