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生请假外出期间人身、财产安全,规范学生在校期间请销假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学生请假外出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河南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如上课、实习、军训、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等)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注册者,应事先向所在学院主管领导请假,同时报给辅导员。未请假或是请假未批准而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无论节假日(含周末),离开焦作市或离开校园在宿舍外过夜均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擅自离校。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在校期间”是指按照校历规定,从每学期报到注册之日起至期末学校公布假期开始之日止。
第六条 请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种。事假,指因本人或家庭特殊原因无法按学校规定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而提出的请假;病假,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学校规定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而提出的请假,请病假必须提供校医院或县级(含)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公假,指因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或代表学校参加校外竞赛、实践等活动而无法按学校规定参加正常教学活动提出请假。请公假应当由活动组织单位提出。任何单位组织有学生参加的重大活动,应报学生处批准,涉及学生较多的还应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否则学院不予准假。
第七条 学生请假手续必须事先办理,并提出书面申请。请假申请必须由本人(或其家人)签名并写明起止时间、请假理由及请假期间所达目的地和联系电话。凡需要相关证明的应附有关材料(如病假需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八条 请假审批办法:
1、请假时间不超过半天且不离开学校者,请假申请交给任课老师,由任课老师审批并由班长保存。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或是班主任审批、备案保存。
2、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者,请假申请提交辅导员并填写请假条,由辅导员最终审批。
3、请假时间在两天以上至三天以内者,请假申请提交辅导员并填写请假条,由学院学工办主任最终审批。
4、请假时间在四天以上至五天以内者,请假申请提交辅导员并填写请假条,由学院学工办主任签署意见,学院党委副书记或副院长最终审批。
5、请假时间在六天以上至七天以内者,请假申请提交辅导员并填写请假条,由学院党委副书记签署意见,学院党委书记或是院长最终审批。
6、请假时间在八天以上至十五天以内者,请假申请提交辅导员并填写请假条,由学院党委书记或是院长签署意见,由教务处最终审批。
7、学生请假原则上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请假获批准后,交由任课老师处,如有特殊情况可由班干部代办。
8、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应事先提交书面缓考申请,按照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9、学生在外实习期间,不准请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经实习负责人批准,学工办备案。
10、研究生请假由导师签署意见后,经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即可。
第九条 学生病、事假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请假条一式两份,学生本人和辅导员各持一份,内容包括请假理由、时间、假期联系人和电话等。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被批准之后应主动告知任课教师,如有特殊情况可由班干部代为转告。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返校时间的一个工作日内到辅导员或班主任处销假,未销假一律视为旷课,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因故需续假者,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及续假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均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得假期的,一经发现,假期时间按照旷课计算并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离开学校,学生家长要向班主任、辅导员说明原因。学生履行请假手续离校后,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准假学生对本人在假期内发生的行为负完全责任。
第十五条 如确因重大突发事件而难以预先书面请假,务必先通过电话告知辅导员,并征得辅导员同意,回校后立即办理补假手续并附上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新生请假须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违反以上管理规定,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外出的,发生事故的责任由学生本人自己承担。
第十九条 学生外出期间,发生任何违纪行为,除依法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外,《河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外出期间遇到人身、财产伤害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部门报案,寻求帮助,并及时报告辅导员及相关学院领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化学化工学院,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化学化工学院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